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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姜善庆与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庆,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6005号原告:姜善庆,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一层1200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经理。原告姜善庆与被告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罗马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善庆、被告古罗马蒂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善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购商品预付款3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在中国华夏家博会现场与被告签订合同,购买皮质双人床一张,全款价值3500元,现场付款3000元。原告从10月初开始与被告联系要求送货,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送货,给原告在时间和精力上造成损失,被告也不解释多次失约的原因。原告从2016年11月下旬开始向12315热线投诉,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购买此床是为结婚而用,直到2016年12月24日原告登记结婚,所购商品依然渺无音讯。原告提出退款时,被告百般推脱。结婚本是人生一大喜事,由于被告违约,原告与妻子在新婚期间只能挤在一张单人床上,在前来贺喜的亲朋好友面前感到极为难堪,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古罗马蒂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购买商品的事实属实,因为我公司自身的经济问题及与合作商合作的问题,原告所购商品确实一直未送货。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因为原告在购买商品后参与了博览会主办方组织的抽奖活动,并抽取了100元现金奖励,该现金奖励已返还给了原告,故只同意返还商品剩余的预付款29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姜善庆与古罗马蒂公司签订《专用销售单》,姜善庆从古罗马蒂公司购买1.5米*2.0米皮质双人床一张,商品金额3500元,姜善庆支付了3000元预付款。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0月由古罗马蒂公司负责送货。购买商品当日,姜善庆参加了中国华夏家博会组织的抽奖活动,并抽取了100元奖励,该奖励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姜善庆。后姜善庆多次要求古罗马蒂公司送货,古罗马蒂公司至今未向姜善庆交付其购买的双人床。本院认为,姜善庆与古罗马蒂公司签订的《专用销售单》,从古罗马蒂公司购买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姜善庆要求解除其与古罗马蒂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古罗马蒂公司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古罗马蒂公司应将姜善庆支付的商品价款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商品金额,古罗马蒂公司主张扣除抽奖奖励100元后将剩余商品预付款2900元予以退还,姜善庆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姜善庆主张因古罗马蒂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其精神受到伤害,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古罗马蒂公司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古罗马蒂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姜善庆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姜善庆与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姜善庆货款二千九百元。三、驳回姜善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古罗马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