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史俊福与史俊国、史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福,史俊国,史忠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585号原告史俊福,男,1968年7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告史俊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告史忠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俊福诉被告史俊国、史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俊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