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飞飞与陈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飞飞,陈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969号原告:倪飞飞,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湖州市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兴,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倪飞飞与被告陈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原告倪飞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飞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倪飞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