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熊自生与黄勇华、黄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自生,黄勇华,黄祥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67号原告:熊自生,男,汉族,1953年9月26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华,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黄祥全,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号。负责人:周英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熊自生与被告黄勇华、黄祥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自生撤回对被告黄勇华、黄祥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熊自生负担。审判员  段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