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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进秀、李香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秀,李香平,黄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秀,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李香平,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泰和县,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黄金花,女,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进秀与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进秀的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金花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金地蓝湾16栋3单元301室房屋一套。鉴于该套房产系被执行人黄金花仅有的唯一一套住房。且被执行人黄金花在2017年3月8日在本院作出了承诺:在每个月底之前归还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进秀,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如有逾期则由法院拍卖住房用于还款。被执行人黄金花在2017年3月底已归还3000元,因此该房屋暂不处置较为适宜。现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请周院长审签。审判长 晏 卫 农审判员 熊 尹 亮审判员 匡 慧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0日9时0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匡慧英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734号案(事)由:追偿权纠纷承办人晏卫农:申请执行人王进秀与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进秀的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金花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金地蓝湾16栋3单元301室房屋一套。鉴于该套房产系被执行人黄金花仅有的唯一一套住房。且被执行人黄金花在2017年3月8日在本院作出了承诺:在每个月底之前归还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进秀,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如有逾期则由法院拍卖住房用于还款。被执行人黄金花在2017年3月底已归还3000元,因此该房屋暂不处置较为适宜。现被执行人李香平、黄金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熊尹亮:我同意承办人意见。匡慧英:我也同意承办人意见。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