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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某甲·吾吉买买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吾吉买买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住该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在聊城市区建设东路某甲广场门口,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趁无人注意之机,扒窃被害人王某价值3570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图某的证言;聊价认字[2016]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录像光盘、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所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甲·吾吉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