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留才与史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才,史巧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43号原告陈留才,男,汉族,1952年12月19日出生,住义马市新区。被告史巧娥,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才诉被告史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留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留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陈留才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