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103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猛,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猛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何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追缴被告人何猛的违法所得3155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程某、施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猛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何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晓亮执行员 袁 丁执行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