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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跃兴、吴文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跃兴,吴文明,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跃兴,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兰溪市。2015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周荣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文明,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2015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汝勇,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2015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吴金花,女,1952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2015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黄美云,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2015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078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跃兴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跃兴及其辩护人周荣华、原审被告人吴文明、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5月份,兰溪市人民政府成立兰溪市溪西商圈建设指挥部,决定在兰溪市兰江街道范围内征用土地,规划建设溪西商圈建设项目,征用范围包括排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已陆续对排岭村集体和村民予以补偿安置。因部分资料缺失、村民过度装修等原因,对村民进行安置的排岭新村土地及房产权证尚在协调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吴跃兴等人借机宣称“新村房屋办不了证,被拆迁就没有赔偿”、“要齐心,政府才会重视”、“争取按照国有性质的土地来赔偿,赔偿数额要高很多”等,致使排岭村部分村民认为排岭新村不能办理房产证以及村集体财务及拆迁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导致产生不满情绪,产生以“闹事”方式引起政府重视的念头。2015年10月1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排岭村姜秀云户因拆迁补偿所起诉的案件,排岭村三十余名村民前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吴跃兴称街道干部曾经答应其抬高补偿标准,姜秀云案胜诉大家都将获得更多赔偿等言论煽动村民的情绪,参加旁听的部分村民遂以下跪等方式扰乱法庭的审理秩序。排岭村其他村民得知该情况后,大量涌到溪西商圈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现场,致使施工现场停工。2015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等人又在不同场合采用“大家要齐心一点”、“按国有土地标准可以多赔钱”等煽动性言论和把控告相关领导的材料拿到施工现场找村民签名等方式,导致村民发泄不满、阻扰施工的情绪渐长。被告人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等众多排岭村村民采取人员阻拦及用电瓶车、水泥块等物品堵在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处等方式,对溪西商圈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阻扰,并在施工现场搭建一个工棚,用于阻扰人员值班、休息及晚上值夜。因众多排岭村村民连续多日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阻扰,致使施工现场20余天无法正常开工建设,致使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给周边群众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吴跃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吴文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三、被告人吴汝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吴金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黄美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跃兴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吴跃兴去工地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2、无证据证明吴跃兴有煽动性的言论传播给其他村民,也无证据证明吴跃兴到现场采取了积极的破坏性的、直接产生效果的阻挠行为。现场停止施工与被告人吴跃兴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3、被告人吴跃兴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与笔录记载内容不一致。综上,请求二审改判被告人吴跃兴无罪。原审被告人吴文明提出: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对原审判决均无异议。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吴跃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事实,有证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洪某、吴某5、应某、吴卸虎、吴某6、汤某1、方某、汤某2、吴某7、郭某、吴某8、吴某9、徐某、鲍某、江某、吴某10、章某、程某、杨某、祝伟达、宣某、吴某11、王某1、王某2、汤某3、姜某、曾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举报材料,关于要求对阻扰溪西商圈建设项目施工的部分排岭村村民打击处理报告,关于成立兰溪市十大重点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关于调整明确“四个十大”工程项目的通知,拟报2016年省411重大项目计划表,活动记录,溪西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情况变更栏、外地企业年度考核登记栏、建造师注册证,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外地企业驻金基本情况,驻金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相关材料,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状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接警单,现场照片,2015年11月6日抓捕处置等照片,签到簿,兰溪兴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兰溪市溪西商圈建设指挥部绿城——兰园项目因干扰施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核报告,搜查笔录,视频光盘4张,户籍信息,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吴金花、吴汝勇、黄美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同案犯吴文明、黄美云等人的供述,证人吴云斌、吴谨洪、吴景全、吴景平、洪永明、吴谨余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等人以排岭新村的房产证没有办、部分土地没有补偿到位及村财务不透明为由,采用鼓动村民积极参与搭建工棚守夜、举报信签名等方式阻碍项目施工,并向政府施压。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举报材料,关于要求对阻扰溪西商圈建设项目施工的部分排岭村村民打击处理报告,接警单,现场照片,2015年11月6日抓捕处置等照片,签到簿,兰溪兴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兰溪市溪西商圈建设指挥部绿城——兰园项目因干扰施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核报告,搜查笔录,视频光盘等客观性证据亦能予以印证。被告人吴跃兴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足以认定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吴跃兴及其辩护人所提吴跃兴系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讯问被告人吴跃兴,侦查人员是否对其刑讯逼供,其均答复无刑讯逼供行为,且其在公安阶段的笔录均有其本人亲笔所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并签名捺印。故被告人吴跃兴就此所提的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为达到抬高拆迁补偿标准等个人目的,以阻扰施工等方式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吴跃兴、吴文明、吴汝勇、吴金花、黄美云属共同犯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吴跃兴及辩护人周荣华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吴跃兴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周 轶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