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鑫等28人诉刘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鑫,朱乐静,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杜鑫等28人。申请执行人朱乐静,女,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岩,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杜鑫等28人与刘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鑫等28人依据(2016)黑02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岩给付工资合计49,390.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刘岩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本案已提起上诉,本案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恢147号杜鑫等28人与刘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