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陆新江与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江,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35号原告:陆新江,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柏洋,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陆新江与被告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