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应恩,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1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