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10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张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张政龙,张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东半街,组织机构代码85794831-9。负责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张政龙,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丽平,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政龙、张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政龙、张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政龙、张丽平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政龙、张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4440.9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丽平在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陂信用社有存款18180元并扣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已领取。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政龙、张丽平在永定区的房产,2016年3月11日,本院向龙岩市永定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政龙、张丽平在永定区房产并进入拍卖阶段,待拍卖后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