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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能武与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能武,刘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周能武,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强华,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本院在执行周能武与刘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刘强华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刘强华住房公积金233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