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水县泰达汽修厂与王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泰达汽修厂,王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632号原告:徐水县泰达汽修厂,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华龙北路。经营者:陈建力,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栾城县,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立广,保定市徐水区永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徐水县泰达汽修厂与被告王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水县泰达汽修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立广、被告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水县泰达汽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车款9950元并支付利息1939元,共计11889元。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至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修理大板车和更换零部件,总是拖欠修理费,被告称没钱,截止到2015年6月25日,被告欠款16950元,并向原告打下欠条,约定2015年8月还清,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5000元。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被告偿还2000元,又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给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如所请。王锋辩称,2011年至2015年我在原告处修理霸龙牌重型大板车属实,2015年在更换大板车马达后,我驾驶汽车上路时间不长,就发现马达质量有问题,常出毛病,导致我的车辆被烧,现在我将拆下的汽车马达给原告送回去了,原告已经接收。当时原告说汽车马达价值1650元,同意扣除。欠条是我写的,数字也是我填上的,当时原告对修理费逾期不还,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过多的要求,只是说是履行手续,后来我与原告商量,要求少给原告点修理费,原告不同意,现在我要求原告扣除我的损失,欠款利息我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5年被告所有的冀F×××××霸龙牌重型大板货车在原告处修理,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修理费16950元,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徐水县泰达汽修厂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于2015年8月还清,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偿还。欠款人:王锋(捺印)2015年6月2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给付原告修理费7000元,尚欠原告修理费9950元未付。另查明,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更换了汽车马达,经驾驶该车后,又将马达拆下退给原告,原告已经接收。后又经原告催要余款,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未还修理费的利息按年利率3.25%计算18个月的违约金1939元,提供了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该欠条中约定了违约金,是按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质证称,当时只是说是履行手续,现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书写的欠条中,已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2.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扣除已接收的汽车马达零部件价值1650元并要求原告赔偿其他损失,提交了其与原告的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电话录音中认可扣除汽车马达零部件的款项1500元。本院对原告认可扣除1500元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被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形成的承揽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9950元及违约金193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扣除已接收的汽车马达零部件价款1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他损失,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锋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水县泰达汽修厂修理费8450元并支付违约金1939元,共计103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徐水县泰达汽修厂负担6元,由王锋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胜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