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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昕昕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昕,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昕昕,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郭辉,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李昕昕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