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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冯焰受贿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6刑更461号罪犯冯焰,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于新疆博乐市,汉族,大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霍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冯焰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兵四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4)霍垦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第二项判决;改判第三项为违法所得人民币547964.6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新湖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冯焰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冯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准许第六师新湖监狱撤回对罪犯冯焰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