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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潘明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潘明元,潘桂兰,潘新龙,潘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路,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负责人黄小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露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潘明元。被执行人潘桂兰。被执行人潘新龙。被执行人潘光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潘明元、潘桂兰、潘新龙、潘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赣06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潘明元、潘桂兰、潘新龙、潘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16)赣06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明元、潘桂兰、潘新龙、潘光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伟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