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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杜保金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杜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杜保金,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住新疆米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行审9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裁定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保金名下存款1576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