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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17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峰,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章,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阮某,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