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俊振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68号田俊振:你因黄文须、黄文清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终字第00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判依据鉴定人员所称头部损伤并不必然导致视神经挫伤而否定其损伤为轻伤一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量刑过轻,应予以纠正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被告人黄文须、黄文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医药费单据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依据鉴定人的出庭证言,所作判处并无不当,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