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胡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胡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1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法定代表人:贾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国,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宇贺神电机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9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清漏水事实,仅凭涉诉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在缺乏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判定上诉人承担维修责任,属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认为就涉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专业的机构来判定。胡志国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胡志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城市名居3-1708号房屋不符合质量问题的漏水部位(主卧屋顶、墙壁,客厅墙壁、屋顶)进行维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该房屋开发商。2016年7、8月间,塘沽地区遭遇暴雨,原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主卧屋顶、墙面,客厅屋顶、墙面损坏。对于以上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涉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应承担维修责任并提交了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证明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合格的。该证据能够证明房屋交付之时质量合格,但根据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被告仍有维修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就涉诉房屋取得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能够证明房屋交付之时经过验收合格,但根据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故被告仍有维修义务。现原告房屋因遭暴雨导致漏水,造成屋顶、墙面损坏,被告应承担相应维修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胡志国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的主卧屋顶、墙壁,客厅墙壁、屋顶进行维修。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付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志国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纠纷成讼。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即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研判。关于涉诉房屋漏水的基本事实是否查清的问题。首先,二审经现场勘查,涉诉房屋的主卧、客厅的墙壁及屋顶确实存在发霉以及墙皮脱落的现象。其次,物业公司在二审期间也表示,涉诉房屋及所属楼栋自入住以来,多次因暴雨出现房屋渗漏的现象,物业公司在收到业主的反映之后,也多次与上诉人进行沟通。再次,本次塘沽地区遭遇暴雨,不仅涉诉房屋漏水,所处同一楼层的其他两户也存在漏水现象,可以认定此次房屋漏水与楼上业主的入住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最后,涉诉楼房为了装饰美观,每隔一个楼层均有一个装饰槽,遇到雨季便会存有积水,上诉人认可涉诉房屋之前出现的漏水情况,是由于装饰槽设计上存在问题造成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