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阮改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改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改燕,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改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翔、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改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阮改燕驾驶号牌为云D×××××号小型轿车由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江某委会所田村驶往腊庄村,15时30分行驶至所田村刘某1家岔路口路段时与行人朱某相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阮改燕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改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提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阮改燕对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阮改燕驾驶号牌为云D×××××号小型轿车由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江某委会所田村驶往腊庄村,15时30分行驶到所田村刘某1家岔路口路段时,停车起步行驶后碾压行人朱某,造成朱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改燕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改燕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垫支了35000元人民币赔偿款。本案在审理中,死者家属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15时24分左右,我在我家隔壁张老五家麻将室打麻将,我奶奶秦木莲、二婶杨某2三、沈某帮我看着我家两个小娃,他们坐在沈某家门口玩,我在打麻将的过程中,看见他们往我家门口跑,听说是小娃被车子碾着了,当时我还不知道是我家儿子朱某,因为在路上玩的下午有好几个,我跑到我家门口看见我儿子朱某睡在路上,接着小娃被人抱起来,我跑过去看,见朱某的嘴里出血,两只眼睛半睁的,动也不会动,我摸摸鼻子,已经没有呼吸了,我就赶紧用电话打“110”,之后又打“120”,十多分钟九龙派出所的警察赶到现场,接着交警大队的也赶到现场。朱某出事的经过我不知道,两个小娃平时都在我家门口玩,今天我打麻将我就叫我奶奶秦木莲,二婶杨某2三帮我看着点,出事的地点就在我家隔壁,离我打麻将的对方某1、四米远,平时大人在家哪个在哪个领,朱某是被本村方关友的媳妇阮改燕开车碾着的,是辆越野型白色小车。(2)证人刘某3证实,昨天(2016年12月21日)下午我在我家里的床上躺的,卧室的门开的,大概三点二十分左右看见我奶奶在我家大门口的那家麻将室墙角那点喂小孩吃面条,小孩一下就跑开玩去掉,两三分钟就听到有人喊车子碾着小娃了,我就起床跑出去外边看,看见我姐姐家的小娃脸部及身体朝下伏睡在路上,已经不会动了,在小娃睡着的地方前方一两米远的地方有一辆白色的海马车停着,一个女的从车上驾驶位上下来,是我们村的叫阮改燕,她下车就说她家小娃在车上哭,她哄了一下小娃后就没有看周围的情况,她边说边哭,接着我姐姐就打120急救电话,后又打110电话报警,等了二十分钟左右九龙派出所的警察就赶到现场,十分钟左右120救护车也赶到,医生检查后说小娃已经死掉了,他们就转回去了,交警的就在现场进行处理。我姐姐家的小娃脸部及身体朝下伏睡了横在路上,脚离路沿大概二十公分,头朝外,在小娃前方一两米远的地方有一辆白色海马越野车,车头朝出村方向,在道路左边的车道上停的。小娃多数是我妈和我姐姐带,出事时我姐姐在我家门前的麻将室玩。死者叫朱某,是我姐姐的儿子,现年一岁半,今年8月份他家一家子就从福建泉州回到我家来了,就一直到出事都是在我家。(3)证人沈某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我家小卖部门口,隔壁刘某2家一岁多点的小娃也在门口的路上玩,这时我们村的阮改燕就开着她家的小车从她家那边来,车子在不到我家小卖部的路口处停了一小会,就又向前走,当时我看见车子走到张建昌家那点时,车的左后轮就碾着刘某2家小娃头部过去,我就连忙喊出事了,阮改燕的车子才停下来,停下来后我们去看那个小娃也没有气了,可能当场就死掉了,后救护车、派出所的也到了现场。刘某2家在我家隔壁,小娃经常肯在路上玩,平时我见着小娃是由刘某2和她妈照看,但出事时刘某2和她妈都在她家,平时附近的小娃都会结伴在路上玩,当时没有其他小娃,年纪大的都上学了。3、被告人阮改燕供述及辩解,2016年12月21日的下午二点五十分,我带着我家小娃从罗平打针回到所田村,到所田后我将车子停在我姐姐家门口,我回家拿了几样东西准备回腊庄我妈家,我从我姐姐家门口启动车子出来大概30米的距离,有一张搅拌车停在路上的右边,我就往左车道行驶,刚好行驶到与搅拌车并排的时候我家小娃就哭,小娃一个人坐在后排,我停下车转头去哄小娃,大约一分钟我就转头回来看了一下前方就起步行驶了,刚起步就感觉车子的左后轮颠了一下,那点路是平的,当时还以为车子碾着路上的狗,行了二、三米我赶忙停车下来看,我下车后边有一些人跑到车后边,我才看见碾着一个小娃,小娃的外婆跑来抱的小娃,但那个小娃已经不行了,他外婆把他放在路上,我说送医院抢救,小娃的舅舅说已经死掉,没必要了,后不知是谁打电话报警,十多分钟警察就到现场,警察到后就把我带到九龙派出所了。当时车上只有我和我家小娃,刚刚是一挡起步,我驾驶的是一辆白色“海马S5”小型医院车,车主是我丈夫,车牌号是云D×××××,当时我只看了前面,没有看左右两侧的后视镜,车子周围的情况也没有注意,我持有C1驾照,没喝着酒,碾压着小娃什么部位我没看见,下车后看见小娃嘴里有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位于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江边村委会所田村刘乔书家门口岔路口路段处。5、云南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7)车某第4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阮改燕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肇事时转向、制动系、灯光电器、喇叭均符合技术条件;无机械故障;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6、尸体检验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朱某死因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7、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公交认字(2016)第5303249201600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认定阮改燕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8、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卡复印件、分别证实阮改燕所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方某2、阮改燕持有准驾车型C1驾照、云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种,车辆肇事时在保险期限内。9、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及前科证明,分别证实死者朱庆皓2015年6月24日出生、居住于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江边村353号;被告人阮改燕1991年8月16日出生,犯罪时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涉嫌此案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10、收条,证实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阮改燕垫支了35000元人民币赔偿款。11、侦查机关到案说明,证实该案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侦查,于当日21时9时传唤阮改燕到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改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阮改燕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阮改燕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部分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改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