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谷纪良与任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纪良,任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303号原告:谷纪良,男,汉族1992年6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任建波,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谷纪良与任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谷纪良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纪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4150元,由谷纪良负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