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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朱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960号原告:熊某某,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团结乡。被告:朱某某,男,住威远县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