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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992号原告:沐某,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邱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