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992号原告:沐某,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邱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