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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夏纯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纯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纯辉,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日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8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纯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夏纯辉携带改造的镊子尾随被害人刘某至南县南洲镇周六福珠宝店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用镊子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扒得苹果6手机1部。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2016年12月28日11时37分许,被告人夏纯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夏纯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到案说明、领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证人王某某、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盗失主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夏纯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纯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纯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未给被盗失主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纯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