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春泰与罗开伟、查朝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泰,罗开伟,查朝旗,查德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293号原告:杨春泰,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罗开伟,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被告查朝旗,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被告:查德彪,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原告杨春泰与被告罗开伟、查朝旗、查德彪健康权纠纷一案,陈泽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春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春泰负担。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