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字第6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996胡方喜与沭阳建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方喜,沭阳建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字第6996号申请执行人胡方喜,男,1963年6月1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20823196306016815,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建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工业集中区纬一路北侧,机构代码:06622568-3。申请执行人胡方喜与被执行人沭阳建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2840.85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