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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银生、常桂芝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镇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生,常桂芝,张广全,张泽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镇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银生,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常桂芝,女,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张广全,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张泽宇,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负责人王格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镇玮,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生,常桂芝,张广全,张泽宇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镇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刑终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