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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何廷英与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廷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211号起诉人何廷英,女,194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广汉市雒城镇武昌路南二段**号*幢*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冉启发,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收到何廷英的起诉状。起诉人何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向起诉人给付企业改制时依法应获得的产权量化款、统筹外养老金及逾期16年未支付的资金利息损失,共计5726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廷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全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