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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丙银与武汉春汇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基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丙银,武汉春汇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基家,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139号之一原告:韩丙银,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武汉春汇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车站路5号。被告:李基家,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商业服务学院,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号。原告韩丙银与被告武汉春汇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李基家、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焱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