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洛阳安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安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安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刘素丽,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5966.6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