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学芳与丁兆亮、寇建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芳,丁兆亮,寇建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23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丁兆亮,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寇建朵,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朱学芳与丁兆亮、寇建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5725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丁兆亮有工资已被本案冻结,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本案冻结款项足额后扣划,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丁兆亮的工资足额后,再扣划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