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天泽板厂、付占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天泽板厂,付占林,天津市蓟县郭铸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天泽板厂,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南二环。法定代表人:张香义被执行人付占林,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郭铸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郭铸文安县天泽板厂申请付占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天泽板厂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