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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建中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中,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2931号原告:朱建中,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贾伟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潜,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良,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建中与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朱建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建中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