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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会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会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会芝,女,194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玉,男,194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系刘会芝之夫。再审申请人刘会芝因起诉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老城北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会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琛代理审判员  陈伟宏代理审判员  朱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世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