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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特2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粉钗、荔志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粉钗,荔志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特20003号申请人:刘粉钗,女。被申请人:荔志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荔小敏(被申请人之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信达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刘粉钗申请认定荔志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粉钗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等疾病,致使其卧病在床、意识模糊,不能正确表达语言,现申请确认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荔志刚,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六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荔志刚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荔志刚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认定荔志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屠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