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詹兴宽与营祖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兴宽,营祖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52号原告:詹兴宽,男,1990年6月6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营祖彪,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兴宽诉被告营祖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兴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兴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兴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