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詹兴宽与营祖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兴宽,营祖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52号原告:詹兴宽,男,1990年6月6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营祖彪,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兴宽诉被告营祖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兴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兴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兴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