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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胡梨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胡梨先,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负责人黄小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海,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胡梨先。被执行人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冠锦城牡丹苑135-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8715-0。法定代表人徐建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胡梨先、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赣06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0日向被执行人胡梨先、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16)赣06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梨先、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伟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