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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河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与邱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河伟业线缆有限公司,邱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60号原告:天津市津河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东47中学南(荣顺发商贸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孙少江,经理。被告:邱国强,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天津市津河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河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河伟业线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