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孔继明与叶春峰、江苏悍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继明,叶春峰,江苏悍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658号原告:孔继明,男,1966年2月21日生,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春峰,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江苏悍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兴洲花苑三区七幢10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115号。负责人:梅斌峰。原告孔继明与被告叶春峰、江苏悍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孔继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