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继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继旺,男,1980年8月15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继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继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郑继旺通过微信、手机联系将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1000元(币种,下同)贩卖给贩卖给吸毒人员兰某。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郑继旺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继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郑继旺通过微信、手机联系将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兰某,并指使一摩的司机(另案处理)将该毒品从古田县城关送至屏南县甘棠乡甘棠村交给兰某,得款1000元。当日晚,被告人郑继旺在古田县城东街道东滨一支路6号厝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并扣押到被告人用于作案的三星手机一部。另查明,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2日、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郑继旺先后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继旺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兰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信息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继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共计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继旺有犯罪前科、吸毒劣迹,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郑继旺到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继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继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到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光义审 判 员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