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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巧蝶与湛江市佳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蝶,湛江市佳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92号原告:何巧蝶,女,汉族,1994年6月24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湛江市佳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第公寓座10层1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永东。原告何巧蝶与被告湛江市佳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何巧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巧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巧蝶负担。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杨 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鹏至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