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淇淋、杜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淇淋,杜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55号申请人杨淇淋,男,生于1994年,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杜江兰,女,生于1976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杨淇淋申请执行杜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江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远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