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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启贵与唐瑞见、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启贵,唐瑞见,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898号原告:秦启贵,男,生于1965年12月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瑞见,男,生于1957年7月26,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红岩乡高顶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启贵与被告唐瑞见、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秦启贵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员  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