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龙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龙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龙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龙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晶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关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关龙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30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海林市平和检查站,被海林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抽取静脉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的检测结果为12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侦查,海林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7月8日案发后将被告人关龙江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关龙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丁某某、关某某的证言、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物证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静脉血液提取照片、海林市人民医院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353号鉴定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破获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兴隆社区警务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龙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龙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龙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龙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