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九平与吴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平,吴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30号原告黄九平,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吴伟平,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九平与被告吴伟平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黄九平于2017年4月2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