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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九平与吴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平,吴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30号原告黄九平,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吴伟平,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九平与被告吴伟平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黄九平于2017年4月2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