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4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张鸣、林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张鸣,林发坤,孙平,王占勤,佛山市精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856号之二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钟仁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灿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兴源,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鸣,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林发坤,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占勤,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云,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精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中段(即高新开发区内陆社坤所建厂房的东北面部分)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9974174-1。法定代表人:张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张鸣、林发坤、孙平、王占勤、佛山市精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林发坤、王占勤当庭明确表示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 茵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人民陪审员 李健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颖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