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4民初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涂必成、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涂必成,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42号之一原告:张文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梅生,男,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涂必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陶国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华与被告涂必成、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涂必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