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涂必成、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涂必成,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42号之一原告:张文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梅生,男,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涂必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陶国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华与被告涂必成、安徽恒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涂必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